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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100万,缴纳个税20万(三)加快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加大工作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发挥研究型大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增加急需的专业学位类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制定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建立企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制。加大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二)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改进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和产业园区。制定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与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84号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上市扶持】对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或主体设在开发区并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与专业机构签署上市融资有关顾问协议、保荐协议的,最高资助25万元;对进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成功实现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助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实现上市的,资助200万元。
第三条《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中,“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拥有强大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股权激励机制,拥有多项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品牌和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及产品,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领域)位居前列,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合计不低于200万元的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的企业,或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的企业。原则上要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计划。
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包括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
第九条跟进投资资金主要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是指被认定为开发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选定中小型科技企业后,跟进投资资金以同等条件按跟进投资合作伙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资金以委托投资方式委托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风投公司”)进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委托泰达风投公司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的行使需获得管委会的批准。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跟进投资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五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合作伙伴不得先于跟进投资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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